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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9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2-0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7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大省建设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重要意义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演出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于繁荣文化市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推进城乡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文化消费日趋旺盛,仅靠国有文艺院团已难以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需要大力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丰厚,在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和有利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民营�囊毡硌萃盘宓玫搅伺畈�发展,现已初具产业规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和产业前景。目前,全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已达489家,年均演出10万余场,已成为我省演出市场特别是农村演出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是,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演出市场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着原创能力不强、演出设施设备简陋、产业规模不大、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人才资金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扶持引导,加快推进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文化事业和演出产业发展要求,遵循艺术生产和演出市场规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着力破除演出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壁垒,努力构建国有文艺院团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公平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演出市场,培育富有浙江特色的民营演艺产业,使浙江的演出事业和演出产业始终保持强劲的发展活力,走在全国前列。当前,重点要完善扶持政策,整合资源要素,改善市场环境,着力解决各类不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问题,尽快提高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加快文化大省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
  (一)鼓励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各类人才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企业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民族或地方特色艺术表演以及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积极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升办团水平。完善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演出签约、会计核算、团体用工合同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督促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规范办团行为。积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新艺术生产、演出经营理念和办团模式,不断增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活力。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按照不同的表演门类、剧团规模和经营模式,积极开展“创星评优”活动,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施差异化激励管理,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办出特色。
  (三)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服务力度。各级有关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服务的意识,创新服务载体,丰富服务手段,在创作、编剧、导演等艺术生产领域提供更多帮助,在维护权益、公平交易方面强化法律支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全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演出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充分利用这一平台,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市场经营、演出交易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完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审批制度。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要认真受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发放批准文件。对外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指定承办单位。有关部门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同时,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演出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五)帮助改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排练演出场所。重点加强农村演出场所建设,鼓励采取政府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以农村社区为单位维修改建或新建固定舞台、戏台。建立县乡文化馆(站)、社区服务中心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联系制度,鼓励文化馆(站)、社区服务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六)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文化交流。组织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汇演调演,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各类重大节庆文化活动,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搭建交流平台,拓宽交流渠道。在政府主办的艺术节、赛上专设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赛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创造更好条件,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平等参与文艺评奖活动,实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国有文艺院团同台献艺、同场竞技。努力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走出去,积极推荐有特色、高水准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演出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开拓国外演出市场。对参加政府组织和支持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人员出入境及物品通关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开展合作演出和业务交流。
  (七)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投入。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投入力度,根据择优扶持原则,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剧(节)目创作、人才培养、演出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专项扶持资金,运用扶持资金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行以奖代补。同时,要创新政府投入方式,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平等参与文艺表演剧(节)目政府采购竞争,使更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剧(节)目入选政府采购项目。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八)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教育培训等现有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评价、培养政策。认真落实《省文化厅省人事厅关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舞台艺术人员申报评审艺术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浙文职改〔2008〕11号),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舞台艺术人员纳入全省艺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范围,与国有文艺院团同专业的艺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积极鼓励、组织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参与演出活动。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到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进行学习培训。鼓励中青年演艺、创作人员和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就业。
  (九)发挥演出中介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农村演出中介的教育引导,定期组织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民间演出经纪人的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农村演出中介由个人经营为主向公司制经营为主转变,逐步规范经营制度,改变经营方式,提高经营层次,更好地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大力扶持、指导民营文艺表演行业组织建设,搭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文化行政部门的沟通桥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十)强化对演出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演出、非法演出中介活动,依法保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乡镇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协助做好农村演出市场执法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监管队伍,进一步加强农村演出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农村演出市场秩序,使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中健康发展。
  三、营造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摆在当地文化工作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扶持引导,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根据“三定”方案,省文化厅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实施监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坚持寓管理于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良服务,更好地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合法权益。财政、税务、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共同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合力。要完善考核机制,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状况纳入对各地文化工作考核、文化市场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文化先进县创建验收的重要项目,加大对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落实《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和《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9〕15号)等国家和我省现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艺术生产、人才培养、剧团建设、演出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行业形象,形成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要组织文艺评论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评介,选择一定数量的作品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加大推介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同时,要树立一批资质优、发展好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典型,推出一批大力弘扬主旋律、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群众的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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